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根据徐住建发〔2024〕41号文件相关规定,上亿商贸城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感谢您对东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