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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关于东方名郡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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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领导:
1、东方名郡小区是否符合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
2、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向街道办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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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目前街道未收到建设单位发来的申请。感谢您对东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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