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邳经发〔2022〕28号文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业主初次办理上房手续,应先全额交纳当年的物业服务费,若确实没有入住,业主应主动到物业办理相关房屋空置手续,和物业公司共同查验水电表,经确认后,退还30%物业公共服务费。
关于计算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问题,《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