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关于《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基本车位,也就是各类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停车位,这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二是出行车位,也就是市民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商超、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非居住类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三是路内停车位(路牙石上下道路红线以内的公共空间部分),其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是对上述车位的有益补充,国家对这类车位建设要求是总量控制,让车主养成将机动车停放至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的习惯,或者采取公共交通形式,尽量不要占用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