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依法选聘管理者。这些在管小区的物业企业均是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标选聘,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合同的契约行使管理服务权,应该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护。除此,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的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请问:街道社区居委会强行接管小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