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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领导,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自建房屋的要求,因此向住建局领导咨询,对我公司自建自用房屋,需向邳州市哪些主管部门申请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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