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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咨询土地承包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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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土地承包,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时候,分地时由于是计划生育超生人员,未分配给土地,后面的土地就一直没在再重新分配过。
按现行土地政策,未分配到土地的人员是一直没有土地呢,还是与家庭其他分到地的人员共享承包的土地,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吗?
在前几年承包土地确权时,在承包共有人中添加了之前未分配到土地的人员。是不是相当于在法律层面上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家庭所承包的土地?
感谢领导百忙之中能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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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srq123的帖子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收到,下面是对问题的答复。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中提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精神,我市的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27年。开垦经营荒山、荒水、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再延长50年。届时如果国家在这方面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承包人口的确定,应以符合承包政策规定的户口在册的农业人口为准。全市承包土地人口计算时间统一定为19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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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来没有承包土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可承包一份土地。
1、1990年8月1日以来,合法婚入、迁入、户口齐全的人
员,1990年以来的事实婚姻,户口已转并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的婚入者。
2、1990年8月1日以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以及依法收养的子女。
3、无计划生育、年满14周岁的人口,目前尚无土地的,其
父母一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后,可分给一份承包地。
4、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实行五保,对本人坚特要
耕地的可以给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免去提留、统筹款和义务工、
积累工,但不再享受集体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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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中提到,自1994年至2027年承包期内,我市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如1994年按政策未分配到承包地,现在有耕种诉求,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解决。
第二个问题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面的问题,确权中共有人概念为参与二轮承包分到承包地的人员,在二轮承包中未分到承包地的人员不应填写在此栏中,共有人应严格按照二轮承包原有人员确定。同时,在农户确权档案的《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中,对现家庭成员是有记录并存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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