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来没有承包土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可承包一份土地。
1、1990年8月1日以来,合法婚入、迁入、户口齐全的人
员,1990年以来的事实婚姻,户口已转并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的婚入者。
2、1990年8月1日以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以及依法收养的子女。
3、无计划生育、年满14周岁的人口,目前尚无土地的,其
父母一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后,可分给一份承包地。
4、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实行五保,对本人坚特要
耕地的可以给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免去提留、统筹款和义务工、
积累工,但不再享受集体五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