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控告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全称:江苏福茂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58078421Q
实际对接经办人:张强(19895994444)赵成虎(15062092816)陈三位
二、控告请求
1. 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江苏福茂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核查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权属、无权处分公共物业用房,签订买卖合同骗取本人大额购房款的刑事犯罪事实,追究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2. 依法追缴涉案全部购房赃款,责令该公司全额退还本人购房本金,赔付装修损毁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调查该公司以法人年迈、公司无资产、股东免责等言语威胁恐吓报案人、阻碍受害人维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三、案件事实与经过(按时间线客观陈述,紧扣合同诈骗法定要件)
1. 主动推销、刻意隐瞒房屋法定属性,虚构产权清晰假象诱骗签约付款
2025年11月24日,江苏福茂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本人,推介售卖邳州市东湖街道东方社区金御蓝湖12号楼与13号楼中间小区法定配套物业用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用房归属全体业主/社区公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转让、变卖,无法办理个人不动产过户登记。该公司全程明知房屋权属归属、自身完全不具备售卖处置权限,却刻意隐瞒核心事实,口头承诺房屋可正常交易过户、无任何产权纠纷;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明文约定:房屋若出现任何权属纠纷,公司全额退还购房全款,并承担全部装修赔偿损失。
本人基于开发商虚构的真实售卖资格,陷入错误认知,全额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全款转入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完整履行买方合同义务。
2. 房屋交易自始违法无效,装修完工后权属真相败露,造成双重财产损失
本人筹措资金投入大额装修,直至装修工程接近全部收尾时,东湖街道东方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告知实情:案涉物业用房早已移交社区统一管理,江苏福茂置业从始至终没有买卖处置权利,本次房屋买卖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交易。社区工作人员当场暴力拆除、损毁已完工装修装潢,直接造成装修财物损毁损失。
本人随即拨打12345政务热线核实权属,官方书面答复确认:案涉房产属于社区公有配套用房,开发企业无权对外销售,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3. 收款后拒不履约退款,百般推诿、言语恐吓,具有明显非法占有财物主观目的
事发之后连续数月,本人多次主动与该公司协商,要求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全额退付房款、赔偿装修损失,该公司屡次无故推脱、拒绝履行合同承诺,仅强行提出房源置换方案,在本人明确拒绝置换方案后,工作人员公然言语威胁恐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是七八十岁高龄老人,即便起诉报案、民事诉讼也无法追责赔付,公司账户无任何资产、公司股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此打消本人维权念头,恶意占用本人购房钱款、逃避违法售房对应的法律责任,主观非法占有意图明确。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江苏福茂置业有限公司明知标的物不可交易、自身无处分权,刻意隐瞒房屋属性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全款,事后长期占用资金拒不退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恐吓受害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恳请公安经侦部门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