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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e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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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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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们是有独立产权的业主。1. 《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供水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业主)收取水费;物业代收只是自愿委托,不得强制,业主有权拒绝代收、直接和供水企业建立供水合同关系。
2.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0条供水企业应当强制落实装表、计量、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禁止以总表模式变相隔断供水企业与终端业主。
3. 《民法典》656条(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规则)
每一户产权人,都享有独立申请供水开户、单独签订供用水合同的民事权利,第三方(开发商、物业、供水公司)不得设置障碍。
请问粤海水务,你们和物业签订的所谓《供水合同》是应该解除的违法合同。国家法律的规定你们不应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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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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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用户
尊敬的用户您好:
经核实,上亿商贸城为经营性商业综合体,项目红线内、计量总水表后的内部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产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目前内部供水设施未移交我公司验收运营维护,暂不具备抄表到户的基础条件,我公司与上亿商贸城签订的总表供水合同合法有效。如业主存在抄表到户相关需求,建议全体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先与项目现有管理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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