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起草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
2、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3、负责全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协调实施整治实施工作。
4、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机关单位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对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8、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9、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