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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东湖街道还在给成立业委会限制不必要的条件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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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没有法律规定成立业委会需要业主提供由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何贵街道可以为难业主成立业委会呢?你们需要不欠交物业费证明,如果物业让业主满意还用成立业委会吗?请贵街道把法律规定的成立业委会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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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根据《江苏省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感谢您对东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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