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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湖光丽景小区物管站肆意妄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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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湖光丽景小区物管站突然在业主群里面发布一条催收物业费通知信息,里面内容当中有“我们将入户采取必要措施……”,于是请教东湖街道办事处:
       1、物管站未经业主允许擅自进入业主家中是否涉嫌违法?
       2、采取必要措施是什么意思?
       3、是谁给物管站这么大的权利?
       4、是哪位领导同意的物管站可以这么肆无忌惮这样干的?
       5、依据是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款那一条?
       6、物管站有什么权利未经业主同意就入户采取必要措施?
       7、物管站这样说,是物管站行为还是后沙沟社区行为还是东湖街道办事处行为?
       8、东湖街道办事处针对物管站这么说有何评论?
       9、接下来东湖街道办事处作为后沙沟社区的上级对于物管站此类激化基层矛盾的言行有什么可以让群众看得见效果的作为?
        以上问题请东湖街道办事处逐条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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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啊!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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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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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1.社区物业服务站人员不会擅自进入业主家中,暂未上门催缴,仅为通知;2.物业服务站并没有采取极端措施进行催缴,只是告知提醒进行催缴;3.物业服务费缴纳是广大业主应尽的义务,望业主理解和配合;4.物业站收取物业费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合理收取;5.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发改规(2018)3号文件规定,依据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有一个物业费业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可根据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不同收费标准的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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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站考虑到如业主工作繁忙等原因,业主注名楼号、姓名可微信或支付宝进行缴纳物业服务费;6.前沙沟社区物业服务站只是对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告知,并未入户;7.根据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缴纳物业费,现物业服务站对应缴未缴物业费进行催缴;8,物业费催缴是物业服务站正常工作范畴,东湖街道已对湖光丽景小区物管站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其措辞不清进行告诫;9.如前沙沟社区物业服务站在催缴物业费时有过激行为,街道会直接约谈前沙沟社区物业负责人。感谢您对东湖街道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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