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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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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安局领导同志您们好:从2021年12月31日开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章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在规定实施之前,我市公安机关统一出具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与公安部《规定》明显不符,请介绍一下贯彻落实《规定》有关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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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政委刘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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