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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人防车位 是否准备收归国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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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关于人防车位收归国有的信息层出不穷
请问邳州有无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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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根据徐政通〔2006〕3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的通告》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防工程和设施,均属于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以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出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发放产权证书。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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