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接到您的留言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相关部门已对东方佳苑步行街物业管理处进行了处罚,东方佳苑步行街物业管理处现已经将拆除的水表进行修复。感谢您对工作的支持与监督,谢谢!
官湖镇网络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