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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关于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收取的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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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1〕 1号中,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所以2015年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需不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还是按照徐政发 〔2004〕 62号或者(邳政发[2004]32号中的规定执行?按照实际居住,每户每月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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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晓,稍后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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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城管部门的收费项目,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其收费标准按照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邳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邳政发【2004】32号)文件执行,市区范围内的住户,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据调查,物业公司代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没有被返还。而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2012年制定的,一直没做调整,目前在全徐州市各县区属最低标准。
详细情况请拔打80166300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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