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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恒地橡树湾二期规划变更意见反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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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获悉恒地橡树湾二期规划变更的公示消息,我们17号楼的业主意见很大,已当面向贵局递交书面反馈意见,贵局是否收到?二期规划的20号楼,楼栋面宽较之前规划增加5米之多,影响了17号楼视野和采光,贵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符合国家规定日照时间标准,那意思是只要日照符合国家规定时间,就可以随意变更已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形态?我们当初买房是考虑视野,采光,通风等综合因素,根据《物权法》第76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地块或建筑物的改变,则必然带来建筑区划内建筑形态、空间格局的重大变化,关乎在先业主的重大利益。变更公示的目的就是让我们利益关系人提出意见,但如果合法、合理的意见不被采纳,公示也将失去意义,我们全体业主将利用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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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我局12月23日公示的橡树湾二期方案,收到来自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我局已经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利害关系人诉求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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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 ,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改变规划出现当事入约定的影响商品房适用功能时 , 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 否则开发商应当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变更规划后 , 不在规定的时间书面通知业主 , 致使其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 其损失应当由开发商自己承担。至今我们未收到开发商要变更二期规划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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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更本大法 , 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 , 在依法行政 , 依法做出行政审批时除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外 , 还必须遵守上述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住宅物业不受侵犯的强制性规定 , 否则 , 其行政行为对业主的权利造成侵害时 , 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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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 10 月 18 日国发 (2001)33 号 ) 规定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商调整的规划方案的行政审批行为 , 直接涉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时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并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在开发商和业主事先未通过市场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 并同意开发商调整规划前 , 行政机关不得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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