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核心原则是“随机抽取”,并辅以候补、回避、均衡参审等保障机制。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时间节点:必须在开庭七日前完成抽取,确保当事人和陪审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抽取方式:从该院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中,通过电脑系统或随机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参审人选,杜绝人为指定或选择性安排。
候补与递补:可根据审判需要,额外随机抽取若干名候补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若被抽中的陪审员因正当理由(如生病、出差)无法参审,或当事人申请其回避且理由成立,则从候补人员中按顺序递补。
回避制度:陪审员确定后,需及时告知当事人其基本信息。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陪审员回避(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回避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及时更换并从候补中递补。
均衡参审(防止“驻庭陪审”):法院应合理确定每名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一般不超过20件),避免个别陪审员频繁参审,确保每一位陪审员都有机会参与,体现广泛性和公平性。
总结:公正合理选择陪审员的关键在于,严格遵循“开庭七日前随机抽取”的法定程序,辅以候补递补、回避审查、均衡参审上限等机制,确保过程透明、可追溯。 这样既能保障司法公正,又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
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这是“开庭七日前”这一具体时限最直接的法律出处。
目前我市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多的为3000多,少的为0,这在追求公平、公正的法院层面是极其不合适,更是不合理的,几年来多数从未参加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会怎么看待市法院,希望院里领导能够重视,依法依规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