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经核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范的是市场化有偿物业服务经营行为,针对经营性物业服务企业设立资质门槛;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住建部基层治理相关指导意见:前期物业退场、无合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安置小区,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可开展临时兜底代管服务,该兜底代管区别于市场化商业物业经营,不以盈利为核心目的,不属于条例约束的经营性物业经营范畴。《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表决条款,适用于选聘市场化物业公司;小区出现物业弃管、无人管理的应急兜底情形时,法律赋予属地村委会临时代管、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秩序的应急处置权责,待条件成熟后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选聘正规物业。
官湖镇网络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