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有独立产权的业主。1. 《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供水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业主)收取水费;物业代收只是自愿委托,不得强制,业主有权拒绝代收、直接和供水企业建立供水合同关系。
2.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0条供水企业应当强制落实装表、计量、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禁止以总表模式变相隔断供水企业与终端业主。
3. 《民法典》656条(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规则)
每一户产权人,都享有独立申请供水开户、单独签订供用水合同的民事权利,第三方(开发商、物业、供水公司)不得设置障碍。
你们的回复是 所签的 “合同合法有效”。请问你们合的是什么法?你们非法签协议的时候有全体业主的签字吗,现在说需要全体业主签字才能解除非法的《供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