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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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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个小厂,类似手工作坊,从创业以来生意都惨淡经营,大家也都知道这几年生意不好做,创办以来也未回本,继续做不赚钱,扔了又可惜。我们很重视消防,虽然产生火情的概率几乎为零,但灭火器到处都有,也经常培训,所有人都会用。可执法人员到厂就罚款,我们多次向相关执法人员陈述我们目前的现状,恳求能不能不罚或者少罚一些,把这些钱用在整改上,可执法人员仍然开了罚单。
恳问领导:
1、我们确实没有钱,能不能人性化执法、弹性执法。法无情人有情,能不能让我们把有限的钱用在整改上呢?能不能给我们这些基层百姓一条活路?
2、当初执法人员第一次到厂走后就立刻有陌生人打电话联系我们报价整改,因费用问题我们没有谈妥,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是不是处罚我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是后续我们整改能否通过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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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邳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向您反馈检查情况:
我大队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9时40分到达邳州市昌满隆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对场所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质疑给予了解析及说明,针对大队前期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当事人表示接受并愿意配合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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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映的问题一:
2024年12月10日,我大队工作人员到邳州市昌满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邳州市炮车街道墩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徐凯峰)开展当月双随机专项检查,经查,该单位洁净厂房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2、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8 款规定;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7款规定;4、未按规定设置排烟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款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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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单位拒不配合,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固采用“零证词”程序。主要证据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169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邳消限字[2024]第0212号)、调取的营业执照证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邳州市昌满隆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属于丙类生产场所,主体为地上一层,框架结构,实地测量东西长度约66米,南北宽度约27米,共计使用建筑面积约178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02-1“一般违法”第4点的规定,我大队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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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映的问题二:
反映有陌生电话联系关于隐患整改报价的问题,大队纪检委员现场联系企业负责人提供的电话,对方表明并非消防大队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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