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他人殴打轻伤二级,2022年8月12邮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控告书,要求处罚相关人员,并邮寄并提供了新的证据,说明了新的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如果决定不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邳州开发区民警吕立伟不依法履行职责,超期没有处理,今天依据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做出电话回复,法律依据错误,此条规定的是重复报案不予登记,并不是不予做出决定, 行政司法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说重复报案不给做出决定,否则我们有再多新的事实和证据,你们也认为不是新的事实,并不出具决定书,导致我无法进行法律救济,侵犯了我的相关权利,后续如果不给不予立按通知书,本人将依法提起国家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国家赔偿。 请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本人依法进行复议和复核,然后提起监督。谢谢!本人多渠道,多平台将坚决依法投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