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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朱明亮、吴丽华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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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实情况:2018年6月30日控告人收购了235吨净蒜,准备储存起来,待到高价时候,在卖出去进而赚取差价。被控告人1、2系夫妻,邳州大通物资有限公司系朱明亮夫妇共同经营的公司。控告人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朱明亮夫妇,朱明亮夫妇谎称自己冷库价格低,质量好,储存货物安全有保障。控告人轻信了朱明亮夫妇的话,将价值100万元的净蒜交给朱明亮,朱明亮当场给控告人出具了存储清单并加盖了邳州大通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章。2019年2月14日,2控告人到被告处提取货物,被控告人告诉2控告人大蒜已经让其销售,并承诺全部货款。后2控告人多次向被控告人催要,遭到被控告人的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控告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朱明亮承诺2019年9月19日之前赔偿控告人各项损失共计91万元。控告人当场与朱明亮达成调解,至今朱明亮没有偿还一分钱。
  后控告人多方打听,被控告人名下资产早已被查封,朱明亮外面几百万的欠款。朱明亮将卖蒜钱没有交到公司,早已经通过私人账号转移走了。
二、朱明亮诈骗外地客商不仅给邳州形象抹黑,如不追究被控告人该行为,更多人会争相模仿。
控告人作为外地投资商来邳州收购、存储、销售大蒜,虽然也是为了赚钱,但实质是为了邳州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被控告人这种欺诈方式将控告人“整吃”的行为不仅给邳州抹黑使邳州蒙羞,还会给邳州大蒜产业造成不好的局面。试问如果每个邳州冷库都像朱明亮这样“整吃”客户,外地哪里还会再有投资商入场。如不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越来越多的人会争相模仿,势必会影响邳州经济发展,外地客商将会避而远之。被控告人朱明亮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诈骗,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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