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冯士华,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25195708100279,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东兴路东4巷11号,联系电话:15077800462.
2005年2月17日经计生局的工作人员鲁英介绍下,我到邳州市计生局做厨师,我主要的工作,负责买菜做饭,月工资3000元,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干了几年后,单位又将工资提高了点,单位按月通过银行卡向我支付工资。2018年邳州市计生局和卫生局合并后,单位将我留在邳州市卫生监督所继续负责买菜做饭,2020年单位无故将我赶走,后我多次找到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任办公室杨雪芹主任反映此情况,杨主任一直答复向领导反映,让我耐心回家等待,至今没有收到答复。
我在单位工作15年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于2005年2月17日入职邳州市计生局,邳州市计生局一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2020年单位恶意辞退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在我已达到退休年龄,由于邳州市计生局和卫生局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保,导致我现在无法享受到退休的待遇。恳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还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