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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对上房后后未入住的业主是否执行物业费7折优惠的政策?
2、开发商未出售的商品房,开发商是不是也要缴纳物业费?若需缴纳而其不缴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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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知晓,稍后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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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反映的空置房屋物业收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取消了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相关规定。为贯彻该办法,徐州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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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省办法的进一步完善。邳州也正在拟定对省办法的贯彻意见。在新的贯彻意见没出台前,参照徐州市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即仍按70%交纳。业主若不入住应主动到物业办理相关房屋空置手续,和物业公司共同查验水电表并协商约定相关注意事项及费用缴纳问题。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不交纳,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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