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ont=楷体_GB2312][size=5]1、“土地仍属于陈楼果园所有”是故意歪曲事实、藐视法律:[/size][/font][/b]
该处房屋原属于陈楼果园,早在1996年3月22日与被告魏思丰签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告魏思丰在2002年6月3日诉陈楼果园《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邳民初字第871号》生效判决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邳州市国营陈楼果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原告魏思丰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所涉不动产已经不属于陈楼果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