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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投诉你局权大于法,行政不作为、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涉嫌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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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6月9日以来,原告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邳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邳执字第654号》诉请,要求邳州市土地局、邳州市房产局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16年,先后十余次送达文书及要求办理,2019年时任不动产主任娄某先是拒绝接收执行局法律文书,后执行局再次送达,该局提出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和协助执行,涉嫌违法。
                                                              投诉人电话:13805221025  身份证:320382196404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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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现已知晓,稍后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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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经核实,邳州法院送达我局的民事裁定书((2013)邳立执字第186号)中所涉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由于魏思峰未进行房产登记,所以土地仍属于陈楼果园所有,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为此,我局两次函告邳州法院,分管领导也多次到邳州法院会办此案,目前邳州法院尚未回复我局,我局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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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ont=楷体_GB2312][size=5]1、“土地仍属于陈楼果园所有”是故意歪曲事实、藐视法律:[/size][/font][/b]
该处房屋原属于陈楼果园,早在1996年3月22日与被告魏思丰签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告魏思丰在2002年6月3日诉陈楼果园《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邳民初字第871号》生效判决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邳州市国营陈楼果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原告魏思丰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所涉不动产已经不属于陈楼果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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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物权法》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办理产权证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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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魏思丰未进行房产登记,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自2019年9月6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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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
第十部分 协助执行,第337页所述: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但第三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决定书要求办理相应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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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次函告邳州法院(事实上是三次,彭平局长说亲自给邳州法院杜院长致信),分管领导也多次到邳州法院会办此案,目前邳州法院尚未回复我局,我局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
事实上,这就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对法院裁定、判决和执行的审查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违法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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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陈楼镇主要领导歪曲事实,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多次发文和开协调会方式行政干预司法。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18日印发并实施。)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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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陈楼镇政府称:
1、该处牵扯到公共利益(实则是本人的院落100多平方米)不予办理,任何利益都不能建立在非法侵占个人的利益之上,更不能让一些腐败分子藐视法律、破坏法制建设。
2、该处为国有划拨土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该规定是2019年5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然而该生效判决是2003年,执行日期是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作为破坏法制建设的理由。在这根据当时的法规政策,陈楼镇及果园街道两侧的房屋均办理土地证,性质均为国有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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