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有本市常住户籍,参加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
(八)重残人员(二级以上);
(九)市慈善总会救助的0-18岁大重病患者;
(十)建档立卡中的低收入家庭。
另外,救助对象信息全部录入医保补偿系统,办理出院医保补偿的同时直接医疗救助。您还可以针对您的具体问题详细咨询我局医疗救助科:8627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