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按照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